海岸法從民國80年開始立法,一共5進5出立法院,到103年第6度送立法院,經立法委員努力協調下,更名為海岸管理法,歷經24年在104.1.30完成三讀。復總統在104.2.4公佈施行。
在海岸防護方面,民國80年代海岸地區面臨洪氾、暴潮及地層下陷威脅但洪氾溢淹問題從96民投資改善易淹水地區歷經易淹水治理計畫、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大致已完成治理。一般海堤興建至96年檢討也已經完成約95﹪左右,目前政策是除非災害不再興建海堤。於地層下陷主因為地面水不足進而抽取地下水造成下陷,這部分需透過供水、產業輔導及管理進一步改善。於海岸侵蝕災害,若屬人為造成應循人工方式作補償永續管理,綜上海岸防護計畫推動確立以管理為主軸以因應災害管理及氣候變遷。
在海岸管理法尚未完成立法前,為海岸防護工作推動克不容緩,因此水利署協請水利規劃試驗在99年至101年利用三年時間完成海岸防護先期規劃,就防護計畫管理主軸之理念,再輔以工程措施。
106年2月4日內政部公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以保育管理為主軸,洪氾暴潮、地層下陷、海岸侵蝕災害由水利主管機關為目的事業主關機關,在區位上海岸防護方面透過海岸防護先期規劃研究成果提供內政部參考訂定海岸防護一、二級區位。其中一級區位範圍及防護計畫由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擬定,二級區位範圍及防護計畫由由地方主管機關擬定。為協促一、二級海岸防護計畫推動順利,一級由中央水利署公務預算支應辦理,二級部分則透過前瞻基礎建設-水環境建設計畫項下水與安全,縣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改善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規劃及擬訂計畫。
另為擬定防護計畫順利,商請水利規劃試驗所於107、108成立成海岸諮詢服務團,到各擬定機關提供實務上諮詢溝通討論,具體解決。實務問題經各地方政府反應熱絡,有著正面效果。就一級海岸防護計畫推動,日前屏東已報內政部將於近期審議,彰化亦跟近將報內政部,預定108年底前一級海岸部分報內政部完成審議。
後續海岸防護計畫完成核定公告程序後,管理上,各相關之管理事項,將透過內政部納入特定區位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