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科技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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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事務專輯』
目  錄 封面
「海洋事務」專輯序言
海洋事務之內涵與範疇
優質海洋治理
邁向海洋治理的另一個理程碑-總體海洋區劃
建構海域功能區劃制度-「海域」內、外界線之界定
海洋科技發展與國家海權、海洋事務之關係
以科學方法調查我國藍色海域國土的意義
論海洋法大陸架與地理大陸棚之區別
   
海洋及水下科技季刊九十六年度第十七卷第三期封面

「海洋事務」 專輯序言
(第十七卷第三期-序言)
摘要

  這一期的主題是「海洋事務」(marine affairs),或曰本刊這一期是「海洋事務」的專輯。為此,本期/本專輯特別針對「海洋事務」領域內一些在我國仍屬「新興事務」的部分徵稿、邀稿及審查,並依特定之思維邏輯編輯本期/本專輯。

 自民進黨執政以來,在「海洋立國」的政策口號下,倡議設立中央層級之海洋專責機關「海洋事務部」,使得「海洋政策/海洋事務」一時之間成為「顯學」一般,但國內對「海洋事務」之內涵與範疇並無真正瞭解,甚至在無所瞭解下即賦與「海洋立國」太多之政治解讀(認為就是「獨立建國」),反而造成設立「海洋事務部」的社會阻力。故本期首篇文章即在藉聯合國秘書長每年向聯合國大會所提出之報告書海洋及海洋法的內容,展現國際社會中所認知的「海洋事務」到底為何,以澄清一些不必要的誤解與曲解,並有助於社會對「海洋事務」之理解與支持。

 在國際層面或政府層面上談海洋事務之處理標的與作為時,國際上新興一個名詞與概念,那就是「海洋治理」(ocean governance)。對這個名詞之內涵,迄今學術界亦無權威之界定,但在實踐上,各國家與各國際組織又意識到「優質海洋治理」(good ocean governance)的重要性。為此,本期第二篇文章呈現此一概念之內涵。

 另外一個在全球層面上近年來獲得高度重視之議題是「海洋區劃」(ocean zoning),或曰「海洋空間規劃」(marine spatial planning)。「區劃」本非什麼新的概念或作為,陸域土地上的都市或區域規劃即是一種「區劃」,但當類似的政策工具要運用在海洋上,就產生了新的討論議題。本期第三篇文章就聯結前一篇海洋治理的概念,進而探討與呈現作為海洋治理的一項重要工具「海洋區劃」之內涵、國際實踐與在我國之展望。

 我國目前亦努力於建構海域功能區劃制度及海域使用管理之法律體制,立刻面臨的困難議題就是這個制度或體制適用之地理範圍由海向陸及由陸向海之界限應落於何處。向海而言或許較為簡單,僅是領海或專屬經濟海域外界限之選擇而已,但向陸而言,即涉及到陸域現存法律、行政體制之向海界限應停於何處的問題。新的海洋管理法律體制固然有其重要性,但似乎又不應侵犯或顛覆既存的陸域管理法律體制。本期第四篇文章即由理論與實務面提出有關此一界限的明確見解。

 所有海洋之發展與管理均需藉助或基於人類對海洋自然、生態與資源之瞭解與掌握,故海洋科技發展對保障國家海權、落實海洋事務操作有其不可或缺之重要性,但國內對海洋科技發展與國家海權、海洋事務之間的關係卻少見專文之探討。本期第五篇文章即以此為題進行析論。

 為了確保我國週邊隣國在公元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之前向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體制下所設立之「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主張二百海里以外大陸礁層範圍,而有損我國海洋權益,我政府目前正積極且有系統地進行大陸礁層探勘、調查,並大規模地彙整既有與新近調查資料,這項工作之進行社會知悉者並不多,故本期第六篇文章即在適當程度上向國人介紹目前國家在此一工作上的努力狀況。

 在進行大陸礁層探勘、調查之際,一個極為有趣的老議題會浮現在不同領域的人士面前,那就是「大陸礁層」一詞在「海洋地質」與「國際海洋法」領域中所指稱之地理範疇是不一致的。本期第七篇文章就針對此間之不同提出一個清楚的說明。

作者:胡念祖/國立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 主任

   李昭興/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應用地球科學所 教授   


海洋事務之內涵與範疇
(第十七卷第三期-海洋事務)
摘要

 「海洋事務」之內涵與範疇在國內外皆未見權威性定義。本文作者認為,聯合國秘書長每年應聯合國大會決議之要求,向聯合國大會所提出之海洋與海洋法報告書,已被聯大決議定位為聯合國體系在「海洋事務」領域中的工作報告書,其內涵全面性地涵蓋全球各國及聯合國體系所共同關注之海洋事務,因此該報告所涵蓋之主題事務(subject matters)實可作為「海洋事務」此一名詞所代表或反映之學術與政策實務的內涵與範疇。此一理解應應用或表現於學術研究、教學,以及政府行政實務層面上,如此,無論是將「海洋事務」視為「海洋政策」學術領域中的一項課程,或甚至一個研究所的名稱,或是政府在設立「海洋事務部」時對其功能職掌之設計,均有一可資參考或遵循的內涵與範疇。

關鍵詞:海洋事務、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聯合國秘書長海洋與海洋法報告書

作者:胡念祖/國立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 主任


優質海洋治理
(第十七卷第三期-海洋事務)
摘要

  「優質海洋治理」包含以下幾個要素,合法性、政府決策過程中的民眾參與、政府行為透明化、以公眾輿論為基礎之決策、負責任的政府、調解各不同社群團體之利益以達最佳利益合致之目標、機關組織在合理的時間內回應民眾之需求以及透過有效率的協調機制以整合個人、私人機構及政府各部會對海洋治理方面之意見。雖然此概念仍在發展中,本研究發現部分國際法以及其他海洋國家之國家實踐已回應「優質海洋治理」要素之要求。因此,值得自詡為「海洋國家」的臺灣之借鏡。

關鍵字:海洋治理、合法性、民眾參與、透明化、回應性、整合性、一九八二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一九九八年歐侯斯公約

 

作者:張晏瑲/英國普利茅斯大學海洋研究所 研究員   


優質海洋治理的一個理程碑-總體海洋區劃
(第十七卷第三期-海洋事務)
摘要
 當前,大多數國家是以部門政策與計畫(sectoral policies and programs)來管理漁業、港埠發展、海運、海域石油天然氣開發、棲地保護、廢棄物棄置、資源保護等事務,這些片面的部門管理計畫越來越沒有辦法妥善處理人類對海洋與海岸日益複雜的使用與衝突。而「總體的海洋區劃」(comprehensive ocean zoning)可以增加一個重要的空間層面(spatial dimension)管理要素,分開相衝突或合併可相容之活動,可解決當前部門管理計畫所產生之問題。本文列舉澳洲、中國大陸、加拿大、美國與歐洲之作為與實踐,做為我國未來海域管理之參考。

關鍵字:海洋治理、海洋區劃


作者:楊庭芳/國立中山大學公共事務管理研究所碩士班 研究生

   胡念祖/國立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 主任


建構海域功能區劃制度-「海域」內、外界線之界定
(第十七卷第三期-海洋事務)
摘要

 海域功能區劃制度之精神在於依據海洋環境與資源之自然條件與承載能力,以及社會、經濟之情況,將海域予以功能性之區劃,使得具「相容性」之活動可在符合海洋環境與資源自然條件所能承載之區域內進行。這種區劃制度和行政管轄範圍區劃並不相同。

 國防部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九日函致國立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建議在進行建構海域功能區劃制度或起草海域使用管理條例時將「海域」定義為「以海圖所示岸線向海一側至領海外界線之間的全部海域,包括大潮高潮線與低潮線之間的潮間帶在內的內水與領海之水面、水體、海床與底土」。此一建議表達軍方化繁為簡,確定海域外界線為我國領海外界線,內界線為「海圖所示岸線」,具有明確、合理、公信力、有依據與易依循之優點,適合做為我國海域內部界限之定義。有鑒於部分學者、行政官員或社會大眾對此一建議之實質內涵,特別是「海圖所示岸線」所指為何並未能全然了解或仍有疑義,以及「潮間帶」的定義可能存在爭議,本文特予進一步之說明與闡述。 


作者:陳儀清/東方技術學院觀光與休閒事業管理系 助理教授


海洋科技發展與國家海權、海洋事務之關係
(第十七卷第三期-海洋事務)
摘要

 海洋本身及其所蘊含的資源影響人類生存甚巨,許多國家設立海洋事務專責機關,處理與海洋相關之事務。海洋科技發展是海洋眾多事務中重要的一環,沒有海洋科技發展將無法有效處理海洋事務,更難以提振國家海權、保護國家海洋權益。如何制訂海洋科技發展方向以有效達成國家海洋政策目標是一個嚴肅的課題。

 本文首先探討海洋科技與國家海權、海洋事務間的關係,接著分析美國、加拿大、中國大陸等國的海洋科技發展機制。結果顯示,這些國家的海洋科技發展均受國家海洋政策所領導,由國家在海洋上的需要為戰略思考主導海洋科技研發的制訂,並非由個別研究機構甚或學者的興趣主導研究方向。此一作為頗值得我國的借鏡與深思。

關鍵詞:海洋科技、國家海權、海洋事務


作者:陳志榮/國立成功大學海洋科技與事務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

   高家俊/國立成功大學水利及海洋工程學系教授、近海水文中心主任


以科學方法調查我國藍色海域國土的意義
(第十七卷第三期-海洋事務)
摘要

 

 全世界擁有二百浬以上寬度陸地領土自然延伸之的國家都在積極在調查屬於自己國家的大陸礁層(Continental Shelf),並且準備在2009年5月12以前向聯合國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UNCLOS)提出申請。台灣雖然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但我們是十足的「海洋國家」。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並為了本世代及未來世代之福祉,我們應該積極調查台灣本島及所有離島周圍350浬的海域資源。它的範圍北起釣魚台北方的東海海域,南至南沙太平島的南海海域,廣大的藍色國土海域超過台灣本島面積的30倍。

關鍵詞 :大陸礁層、專屬經濟區、海洋法公約

 

作者:李昭興/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應用地球科學研究所 教授

   劉家瑄/國立台灣大學海洋研究所 教授

   許樹坤/國立中央大學地球科學系 系主任

↑回目錄

論海洋法大陸架與地理大陸棚之區別
(第十七卷第三期-海洋事務)
摘要

 

 《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大陸架」和地理學上的「大陸棚」其二者英文名詞雖然相同,但是概念迥異,大陸架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是大陸邊,範圍不以大陸棚為限,而地理學的大陸棚僅是大陸邊的一部份;且大陸架是由寬度數字的距離決定的區域,並非如地理學的大陸棚是由平均200公尺深度決定的區域。大陸架論述焦點乃「法」之「區域」概念,而大陸棚著重在「地」的「性質」,是此二者不同之處,故當海岸相向國家間出現海域劃界爭議問題時,當事國待解決的是國際法上的「大陸架」而非地理學上的「大陸棚」。

 

作者:郭祥榮/中華醫事科技大學 講師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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