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海洋及水下技術協會獎章頒授辦法
本辦法於84年元月5日經本會第二屆第八次理、監事會審核通過實施
88年11月11日第五屆第三次理、監事會第一次修訂
89年3月3日第五屆第四次理、監事會第二次修訂
94年1月19日第七屆第五次理、監事會第三次修訂
一、本辦法為本協會獎章委員會辦理獎章頒授作業之依據,由獎章委員會訂定,並
為獎章委員會簡則之附錄。
二、本會設置技術獎章,頒獎予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及其所屬單位或工作團隊合於
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與海洋及水下技術有關之學術或工程研究發展有顯著成就與發明者。
(二)與海洋及水下技術有關之工程建設、施工技術與生產過程有特殊改革之成
就者。
(三)主持或推動與海洋及水下技術有關之學術研究、工程建設、技術推廣及社
會服務有重大貢獻者。
(四)在海洋及
水下技術工程有關之工業安全、環保工作與工程管理上有特殊績
效者。
三、本會設置榮譽獎章,頒獎予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中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對本會之發展有具體貢獻之會員。
(二)因海洋及水下技術相關工作之特殊貢獻受到政府或國內外著名機構或團體
表揚者。
四、獎章委員會於年會召開前公告徵求當年獎章候選人之提名,其辦法如次:
(一)本會理、監事、各委員會、本會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五人以上之推薦,於
年會召開日前提出推薦書、候選人履歷表、得獎事略等有關文件各乙份,
密封並在袋外註明「技術獎章推薦文件」或「榮譽獎章推薦文件」,掛號
郵寄本委員會。
(二)前項有關推薦文件,依下列規定為之:
1.「推薦書」限一千字以內,內容應簡要列舉候選人之成就與貢獻事項與
推薦理由。
2.「履歷表」包括候選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最高學歷、經歷、專長、著
作及接受榮譽事項。
3.「得獎事略」文字三千字以內為限,除簡述其以往功績外,應強調其當
屆候選得獎成就與貢獻之主題,並為分項標題闡述之。
4.有關用以支持其候選得獎事略文件及著作者,請列表為附件。
五、本委員會不得簽署提名獎章候選人。
六、進行審查之要件如后:
(一)候選人應為現居及工作在國內之本會個人會員或國內之團體會員及其所屬
單位或工作團隊。
(二)推薦人及候選人應為已繳清當年及積欠會費之會員,否則不受理推薦案。
(三)推薦人不得為當年獎章候選人推薦案一案以上之簽署。
(四)候選人被推薦書及得獎事略等資料,經審查認定為無異議者交付投票。
七、本委員會應於集會審查討論當日,舉行得獎人投票選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由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通過為合格,委員必須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主任
委員亦得參加投票。若候選人有二位或二位以上,而均無一人能得出席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含)通過時,應先淘汰得票數最少者,再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提付
表決。若再次投票仍無人能得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通過時,則本屆該
項獎章從缺。
八、前條選舉中之候選人如為本委員會委員,則該委員應迴避投票。
九、本委員會應將審查及選舉結果保守秘密,不得公開,迄至報經本會理事會正式
採決,並發函通知得獎人,副本寄本會年會籌備會址。
十、獎章及其證明書於每年年會或會員大會舉行時頒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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