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
第十三條 |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法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四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 |
選舉罷免理事監事。 |
三、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四、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五、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六、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七、 |
議決團體之解散。 |
八、 |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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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本會置理事二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會之組成方式如下:
一、 |
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五人,並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應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過半數之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二、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以監察日常會務。 |
三、 |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
四、 |
另置執行理事二人,位階與常務理事相同。由理事長就理事中提名獲理事會同意後擔任。執行理事負責督導理事長指派之特定發展性工作。 |
五、 |
當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之參考名單。 |
六、 |
理事、監事之選舉得視需要採用通訊選舉,其辦法由理、監事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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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
二、 |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三、 |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
四、 |
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五、 |
聘免工作人員。 |
六、 |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七、 |
其他應執行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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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二、 |
審核年度決算。 |
三、 |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四、 |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五、 |
其他應監察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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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每二年改選一次。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
一、 |
到期卸任理事長,應敦聘為「名譽理事長」,不再參選理、監事。召開理、監事會議時,則邀請列席指導。 |
二、 |
新任理事長任期屆滿後,原「名譽理事長」則為「名譽理事」,且不再參選理、監事。召開理、監事會議時,則邀請列席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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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 廿 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二、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四、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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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一條 |
本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之會務,並得視需要置副秘書長一人至二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前述人員之職務由理事會訂定之。秘書處下之業務分組由秘書長規劃提報常務理事會核定後施行。 |
第廿二條 |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
第廿三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廿四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德高望重人士擔任名譽理事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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