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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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海洋及水下技術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係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宗旨:結合產業界、政府相關機構及學術界,共同推動海洋及水下技術發展,培育人才,以促進我國海洋科技研究、海洋開發及相關工程建設。
第 四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促進海洋及水下技術之研究、開發及移轉。
二、 培育海洋及水下技術人才。
三、 蒐集及報導海洋及水下技術資訊,提供相關技術諮詢及資訊服務。
四、 促進海洋及水下產業之科技化。
五、 舉辦海洋及水下技術研討會、訓練及演講,加強海下技術之國際交流及合作。
六、 承辦公、私營機構委辦有關海洋及水下技術之研發、調查、訓練及衍生之相關事項等技術性工作。
七、 協助政府機構對海洋及水下技術及相關工程之法規及標準之研擬及建議。
八、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一、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1. 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贊同本會宗旨者,由本會二位會員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2. 團體會員:凡有意致力於海洋及水下技術研究發展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者,由本會二位會員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3. 贊助會員:凡對本會捐助款項一次超過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之個人,公司行號及公私團體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4. 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推行之工作有特殊貢獻之個人,經本會會員推薦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二、 永久會員:凡符合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資格,並依據本章程第五章第三十一條規定,一次繳納永久會費者,為永久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以上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會費一年以上者予以停權處分並通知之,連續三年以上未繳會費者,視同為自動退會。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經理事會決議,得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於本會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二條 會員經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法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會之組成方式如下:
一、 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五人,並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應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過半數之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二、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以監察日常會務。
三、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四、 另置執行理事二人,位階與常務理事相同。由理事長就理事中提名獲理事會同意後擔任。執行理事負責督導理事長指派之特定發展性工作。
五、 當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之參考名單。
六、 理事、監事之選舉得視需要採用通訊選舉,其辦法由理、監事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每二年改選一次。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

一、

到期卸任理事長,應敦聘為「名譽理事長」,不再參選理、監事。召開理、監事會議時,則邀請列席指導。

二、

新任理事長任期屆滿後,原「名譽理事長」則為「名譽理事」,且不再參選理、監事。召開理、監事會議時,則邀請列席指導。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 廿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一條 本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之會務,並得視需要置副秘書長一人至二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前述人員之職務由理事會訂定之。秘書處下之業務分組由秘書長規劃提報常務理事會核定後施行。
第廿二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廿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德高望重人士擔任名譽理事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於一個月內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第廿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  大會決議案以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廿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卅 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開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
  1. 個人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佰元。
  2. 團體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萬元。
二、 常年會費:
  1. 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2. 新台幣壹萬伍仟元。入會當年之常年會費按入會日以後當年度剩餘季數所佔全年額度比率繳交。
三、 永久會員:
  1. 個人永久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2. 團體永久會員: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四、 事業費。
五、 會員捐贈。
六、 委託收益。
七、 基金及其孳息。
八、 其他收入。
第卅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三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
第卅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五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